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动态行业动态
扩大提供农技推广有偿服务主体

来源:http://www.zhibao17.com 更新时间:2013-01-04 阅览2930次

 
      12月27日记者陈丽平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规定,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主体还应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
  今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草案第二条对现行农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在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主体中删去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保留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科技人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这一规定涵盖不全,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主体还应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应增加这方面内容;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应在技术服务的形式中增加“技术咨询”。法律委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农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同时,对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作相应修改。

 

中国植保仪器网】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力求安全及时、准确无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对其观点赞同或对其真实性负责。

©2022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71-86056609 86059660 88971438  全国售后服务专线:400-672-1817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中国(杭州)智慧信息产业园3号楼11-13楼  安全联盟

免费咨询

  • 在线客服: QQ
  • 南:13388425012
  • 微信客服
  • 北:15325881717
  • 微信客服
备案号:浙ICP备09083614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1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