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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残标准

来源: 更新时间:2012-06-12 阅览4053次

     我国现行有效的农残标准中,国标1项,规定了477个残留限量;农业行标140项,规定了162个残留限量。总计172种农药。其中,2004年农业部发布了3项农残行标。由于是行标,并没有引起人们多大的关注。然而,这是我国农业部第一次发布农残行标,也是我国入世以来第一次发布农残标准,对我国农残标准仍具有重要的意义。3项标准分别是:(1)NY 773-2004《水果中啶虫脒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只规定了定虫脒1种农药在水果中的残留限量。(2)NY 774-2004《叶菜中氯氰菊酯等13种农药的残留限量》,该标准规定了氯氰菊酯等13种农药在叶菜中的残留限量。(3)NY 775-2004《玉米中烯唑醇等11种农药的残留限量》,该标准规定了烯唑醇等11种农药在玉米中的残留限量。
      2005年1月,我国GB 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终于发布了。该标准对我国历次发布的农残国标进行了整合和修订,替代我国历次发布的34项农残国标,彻底改变了我国农残国标零星分散的局面。该标准有136种农药,比原农残国标增加了57种农药,增加41.9%;残留限量477个,比原来增加了59.1%。该标准不足之处是:(1)限量标准与方法标准仍不配套。据统计,有三氟羧草醚、甲草胺、敌菌灵、苄嘧磺隆、矮壮素、四螨螓、灭蝇胺、二苯胺、敌草快、硫丹、乙烯利、氯苯嘧啶醇、腈苯唑、氯氟吡氧乙酸、氟硅唑、四氯苯酞、草甘膦、抑霉唑、米鲜胺、戊唑醇等20种农药没有给出检测方法。由于方法标准不只1个,标准中没有给出指定的方法,从而引起检测方法的多样性,不同的检测方法往往导致检测结果的差异,从而影响到检验结果的判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2)标准第4.100.5和4.101.5条规定: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不得在该类食物中使用此种农药,该数值为检验方法的测定限”,这种方法不尽科学,因为,方法的检测限是个动态值,对同一个检测 对象,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检测限,同一个检测方法也会随着技术进行而检测限发生变化。因此,应按照国际惯例对禁用农药设置为0.01。
      2007年,农业部发布“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行标98项;2008年,农业部再次发布“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行标39项。行业标准对禁用限用农药制定残留限量,有效提高了我国农残标准的水平。这更符合我国农药使用的实际情况,能更有效地规范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如,农业部2008年发布的蔬菜、水果中甲胺磷等20种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这些标准全是对我国蔬菜和水果上禁用限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制定的残留限量。对禁用限用农药制定残留限量,是非常符合我国农药使用实情的。因为,我国农药的使用情况与农药登记有很大的出入,虽然,按照我国农药登记的要求,农药不得超出登记范围使用,然而,我国超出登记范围使用农药很普 遍,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现象经常发生,禁用限用农药往往是防效好的农药,而农药之所以被禁用限用是因为这些农药高毒高残留。所以,真正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威胁大的农药是禁用限用的农药。对禁用限用农药制定残留限量是关键。
      行标对国标有较好的补充作用,例如GB 2763-2005第4.72.4条只规定了甘蓝类蔬菜和棉籽油中氟胺氰菊酯的残留限量,而NY 774-2004对叶类菜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限量作了规定;GB 2763-2005没有规定克百威在水果和蔬菜中残留限量,而NY 1500.40.1-2008和NY 1500.40.2-2008则分别规定了克百威在水果和蔬菜中残留限量。
      农残行标的不足是标准零碎分散,往往是一个标准只对一种或一类农产品制定一个残留限量,即一个指标就是一个标准。据统计,农业行标3次总共发布140项,而138项标准都是一项标准一个指标;2007年和2008年以“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发布的137项标准,全是一项标准一个指标。这种方法,即与国际农残标准不相符,也不方便使用,而且导致标准研制资源的浪费。
       另外,农残行标与国标的某些指标有冲突,比如,GB 2763-2005第4.101.5条规定甲基对硫磷“不得在该类食物中使用此种农药,该数值为检验方法的测定限”,这表示,甲基对硫磷在禁用农产品的残留限量,为检测方法的检测限值,而NY 1500.40.1-2008和NY 1500.40.2-2008分别规定甲基对硫磷在水果和蔬菜中的残留限量均为0.02mg/kg,而甲基对硫磷在水果和蔬菜上是禁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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