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技术文章技术文章
植物检疫问答题

来源: 更新时间:2012-07-24 阅览3507次


1.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的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本地造成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于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通过预防和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减少了农药等的是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什么机构负责植物检疫?
   答: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分为国内植物检疫和口岸植物检疫两个部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农业和林业职责分工分别主管,省级、市级、县级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林检疫分工具体负责。口岸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承担着保护我国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职责。

4.哪些物品应该接受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5.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时,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2)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
   (3)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
   (4)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6.调运检疫程序如何办理?
   答:调运检疫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2)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3)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产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经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7.邮寄托运植物、植物产品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吗?
   答:邮寄或托运植物、植物产品时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邮寄或托运植物、植物产品是检疫性有害生物远距离传播的重要途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因此,邮寄或托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8.什么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需要,在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地,按照《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植物在生长期间进行全生产过程的检疫,指导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签署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检疫活动。

9.产地检疫合格证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调运吗?
   答:不能代替。产地检疫合格证是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后,签发的检疫合格凭证,在货物调运时不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使用。在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时,货主可以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凭此证向签发合格证的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再行调运。

农业部门哪些机构负责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由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办理。在国家规定的审批限量内,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直接审批;超过规定限量的,由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为什么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手续?
   答:从国外引进植物种子、苗木是丰富我国植物品种资源、提升我国农业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但是,从国外引进种子可能导致检疫性病、虫、草传入我国,也就是说引种是存在风险的。办理国外引种手续,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
   (1)可以阻止风险极大的种苗的引进。对于疫情严重发生的国家或地区的种苗,对于曾发现过重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同类种苗,应避免引进。
   (2)可以对出口国提出检疫要求。在审批时,检疫机构会提出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并要求出口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符合中国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从而最大限度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
   (3)可以事先要求引种单位或个人做好引进种子、苗木入境后隔离试种或生长期间的疫情监测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可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铲除措施,避免传入、扩散造成危害。
   (4)可以维护引种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我国检疫法规规定,引进种子、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这样一旦在引进种子、苗木发现检疫问题时,引种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出口方进行索赔。

植物检疫证明编号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吗?
   答:不能替代。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种子法》中要求的种子标签的重要内容之一。种子只有经过植物检疫或经批准从国外引进并经检疫合格,才能取得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由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能完全反映植物检疫的基本信息,因此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能代替相关植物检疫证书凭证,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效用。种子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必须配合植物检疫证书使用。种子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人除了保证种子标签上有完整正确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外,还必须保留好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备查。

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
   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蔓延的病、虫、杂草。
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有什么区别?
   1.发生范围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一般发生在局部地区,而常规的病虫发生比较普遍。
   2.强制性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边或多变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在我国没有发生或发生但局部分布的一些病虫草,必须按照国家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防治;而常规的病虫则是指普遍发生的、为害或可能为害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且未列入国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所有有害生物,由国家植保机构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开展防治。
   3.防治目标不同。对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封锁、控制、消灭措施,防治措施的强度更大,重点是阻止其传播扩散;对常规的病虫主要开展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一般只要求通过防治将常规的病虫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下即可,重点控制其危害。
为什么要进行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一项积极、主动的检疫措施,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重要手段。开展产地检疫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提高检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产地检疫是在植物生长期间进行的,此时植物病虫害尤其是病害的症状比较明显,易于发现和识别,有利于诊断和鉴定。因此,在原产地进行检疫是国内外一致推崇的做法。
   (2)可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检疫措施。一旦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可以指导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确保生产出的植物、植物产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3)在调运和检疫时间安排上比较主动。经过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在植物及植物产品尤其是鲜活农产品运输时一般可不需再检疫,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直接调运,避免了调运时再进行抽样、室内检测等检疫过程,也避免了因检疫手段和技术限制而影响检疫结果,从而为调运争取时间。
   (4)可以有效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对于产地检疫发现问题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检疫机构可以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及时改变用途,避免在调运时才发现问题而造成压车、压港、压库等所带来的损失。
如何申请产地检疫?
   答:申请产地检疫程序如下:
   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植物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检疫性病、虫对人体有害吗?
   答:绝大多数植物检疫性病、虫害都只对其寄主植物本身构成危害,造成作物受害减产,病、虫害仅在寄主植物间扩散蔓延,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但并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比如:柑桔大实蝇,只危害柑橘果实,造成柑橘减产;水稻细菌性条斑病、香蕉枯萎病都分别只危害水稻、香蕉生产,造成产量损失。另外,有少数检疫性有害生物,如毒麦、红火蚁等,自身含有毒素,人误食或被叮咬,毒素进入人体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这不同于可以在人畜间传染的人畜共患动物疫病。检疫性病、虫在人体和植物之间、人体和人体之间是不能传播的,其对人体的危害是能够而且比较容易控制的。

©2022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71-86056609 86059660 88971438  全国售后服务专线:400-672-1817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中国(杭州)智慧信息产业园3号楼11-13楼  安全联盟

免费咨询

  • 在线客服: QQ
  • 南:13388425012
  • 微信客服
  • 北:15325881717
  • 微信客服
备案号:浙ICP备09083614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1400号